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市**平谷分局与华*(上海**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北京市**平谷分局(以下简称工商平谷分局)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对华*(上海**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15年2月2日,工**分局对华*(上海**限公司作出的京工商平处字(2015)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为:华*(上海**限公司于2014年3月18日与莱*新媒(北京**有限公司签订《Like团商家产品协议》及其附件,以推广销售u0026ldquo;广元堂强效纤体梅u0026rdquo;。华*(上海**限公司通过网址为WWW.liketuan.com的团购网站,进行宣传,其宣传内容足以导致消费者对该产品功效造成误解,使消费者误认为该产品确有u0026ldquo;减肥u0026rdquo;、u0026ldquo;通便u0026rdquo;、u0026ldquo;祛黄褐斑u0026rdquo;的保健功能。经查,华*(上海**限公司销售该产品获得违法所得2579.1元。2014年12月19日,工**分局依法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华*(上海**限公司对上述事实及处罚内容未提出陈述、申辩。工**分局认为华*(上海**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普通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的虚假宣传行为。工**分局依据《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华*(上海**限公司停止发布,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158.2元。2015年2月9日、2015年3月3日,工**分局向华*(上海**限公司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2月13日工**分局进行了公告。华*(上海**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缴纳罚款,经工**分局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工**分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提供了下列证据:工**分局协助调查函、上海市**松江分局协助调查复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询问(调查)笔录、检测报告、产品销量记录打印单、宣传内容照片打印件、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公告、挂号信信封、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公告、中国邮政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截屏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工**分局对华*(上海**限公司作出的京工商平处字(2015)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北京市**平谷分局于二○一五年二月二日作出的京工商平处字(2015)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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