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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源局与张**等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5)第100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认定:被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顺义区赵全营镇赵全营村集体土地上(一般农用地)2378.43平方米建设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申请执行人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6月8日制作并送达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5)第100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上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在顺义区赵全营镇赵全营村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厂房,厂房建筑面积为2378.43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拆除范围按现场勘测图所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也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5)第100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主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据此,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二○一五年六月八日作出的京国土(顺)分局罚字(2015)第100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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