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苏**分局与闵**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苏**分局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沈规国土苏**(2014)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位于苏家屯区丁香街东侧、沈阳梵日光能电子厂用地北侧超出批准范围(西侧边界向东50米之内为批准用地范围)占用土地建厂,超出批准占用土地面积196平方米,地类为城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非法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1、限你公司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十五日之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你公司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并处罚款,非法占用一般耕地以外的罚款金额为19610元/平方米u003d1960元,罚款总额为人民币壹**整(¥1,960.00)。”被执行人向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该局以沈规国土行复字(2014)0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申请人作出的沈规国土苏**(2014)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又向沈阳市**人民法院起诉,2015年1月6日,被执行人申请撤诉。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向本院提交了其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沈规国土苏**(2014)0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应准予执行。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准予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沈阳**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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