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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行政复议、行政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于德*诉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行政复议不予受理一案,起诉人于德*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起诉人于德*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于德*的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起诉人于德*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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