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沈阳市人民政府、沈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不服被告沈阳市人民政府、沈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