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不服被告沈阳市人民政府、沈阳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胡**诉辽宁省人民政府和抚顺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行政复议一审判决书
李成功与沈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纠纷一审裁定书
冯**等人与辽宁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船**限公司行政审查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于**行政复议、行政受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沈阳市公安局行政复议、行政受理一审判决书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苏**分局与闵**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沈阳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一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