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诉被告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