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因信息公开一案,不服被告抚顺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于2015年5月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所诉被告不适格,故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