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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执行人陶有花房屋行政征收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针对拆迁人白山市**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陶有花之间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争议作出的白山房裁(2015)第06号行政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白山市月牙河区域综合改造工程建设,经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吉发改审批(2009)430号文件批准立项,并经白山市规划局、白山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批准,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产拆迁管理部门于2009年6月26日为白山市**资有限公司颁发拆迁字(2009)第018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白山市**资有限公司获许在月牙河、靖宇路公铁立交桥南沿东华街至南线区域实施房屋拆迁。白山市**资有限公司向白山市住建局申请行政裁决,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申请后,主持拆迁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并进行调解,被执行人在拆迁区域内拥有有照砖木结构住宅房屋49平方米、无照砖木住人房屋35平方米,被执行人选择产权调换。并根据现场认定情况,依照**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白山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白山市区棚户区和煤矿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等规定,作出白山房裁(2015)第06号行政裁决,决定给其安置一户61.27平方米住宅房屋。被执行人接到征收补偿决定后仍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搬迁义务,亦未对拆迁补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现该拆迁补偿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催告执行,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严重影响该项目的顺利实施。为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告辩称

被执行人辩称:附属物鸡窝、狗窝各一个和围墙2.4延长米漏项,不同意行政裁决房屋安置,要求无照砖木住人房屋拆一还一,回迁两户现房,一户60平方米,一户70平方米,2-3层都可以,不承担扩大面积款。

拆迁人诉称:按照规定给予安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提出鸡窝、狗窝、围墙漏项,拆迁人已书面承诺待房屋拆迁时一并补偿,该补偿决定虽然有瑕疵,但并不影响被执行人的实体权利。关于被执行人要求无照砖木结构住人房屋拆一还一及要求安置两户现房,违法了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白山政办发(2008)6号《白山市区棚户区和煤矿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第6条u0026amp;amp;ldquo;拆迁私有产权的平房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原面积(指房屋产权证照载明的建筑面积)拆一还一u0026amp;amp;rdquo;的原则。白山市月牙河区域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异地安置在凯厦花园小区三期新建高层楼房,安置方案在该区域内征求意见并公示,同时分别送达给被拆迁户,被拆迁人没有提出(意见)异议,且该拆迁C区域共有拆迁户77户,按照此补偿安置方案已达成安置补偿协议51户,因此拆迁人按照此补偿安置方案给被拆迁人陶有花的补偿安置并无不当。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白山房裁(2015)第06号行政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白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白山房裁(2015)第06号行政裁决准予强制执行,并由白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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