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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通**育委员会与张*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通**育委员会于2015年4月10日对被执行人张*作出通卫公罚(2015)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张*擅自变更理发店经营地址后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理发经营活动;未取得有效身体健康合格证明从事为顾客理发等服务。被执行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张*处以警告、罚款人民币2500元的行政处罚。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对被处以罚款部分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通卫公罚(2015)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符合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南通市通**育委员会作出的通卫公罚(2015)2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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