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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杨**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射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射)安监管罚(2014)36-2号,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射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3年3月26日16时左右,射阳县**有限公司在四明镇卫生院北侧进行架空移动通信光缆布线施工时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一名施工人员当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8万元。因杨**作为工程实际负责人,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工作落实不到位,对施工现场疏于管理,且不在现场,存在工作缺失行为,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被执行人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参照国**监总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先后于2014年11月10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2014年11月14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已书面催缴、催告被执行人缴纳罚款5000元。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亦未按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射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射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所作的(射)安监管罚(2014)3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杨**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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