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叶**、叶**、叶*、叶*飞诉义乌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复议一案,金华**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5)浙金行初字第27号行政判决。叶**等四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2015年7月20日,上诉人叶**等四人向本院递交《撤回行政上诉申请书》,明确表示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叶**等四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叶**、叶**、叶*、叶**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叶**、叶**、叶*、叶**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