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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理委员会与朱**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理委员会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嘉建拆裁字(2014)5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理委员会于2014年10月31日对申请人(拆迁人)嘉兴市新创房**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被拆迁人)朱**房屋拆迁纠纷作出裁决,并于2014年11月11日送达了裁决书。被执行人朱**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裁决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理委员会于2015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朱**送达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理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因被执行人朱**未自动履行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嘉兴市**理委员会嘉建拆裁字(2014)5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准予强制执行,由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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