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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月山诉其他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黎月山因诉安乡县大鲸港镇人民政府辖区镇东河街渔民新村社区(以下简称渔民新村社区)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安立行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黎月山上诉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居委会属于行政机关,属于行政组织,是政府管理的组织;上诉人起诉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上的依据;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对本案予以立案。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2日,起诉人黎月山向原审法院递交诉状,认为其与渔民新村社区主任辛**发生矛盾,导致其过春节老人补助被停发、低保被取消、社区居民待遇无法享受,造成了一定经济和精神损失,而以渔民新村社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据本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被告方须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本案中,上诉人起诉的被告为渔民新村社区居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之规定,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于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此,上诉人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原裁定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经查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八十八条、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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