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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平江县**有限公司不服平江县人民法院(2015)平行立初字第3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曾经向长沙**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湖南省国土资源厅采取修坝的形式阻碍上诉人恢复合同承包耕地的行政行为违法,同时责令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拆除石坝等。天心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本案应当由不动产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裁定不予立案。上诉人遂向平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平江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应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亦不予立案。上诉人认为耕地中修建的石坝属于不动产,平江县人民法院应该立案审理,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准予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u0026ldquo;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u0026rdquo;本案所涉耕地上修建的石坝属于不动产,平江县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平江县人民法院(2015)平行立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平**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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