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原告荣**、荣力加诉被告覃**、覃*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原告荣力加、荣**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已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荣力加、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荣力加、荣**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原告马*军诉被告赵**、李**、吴*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陈**、王**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路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与邱*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隆回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戴**、廖**计划生育一案行政裁定书
孟**与枣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通城县阔田杜*代表与通城县林业局林权处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黎月山诉其他一案行政裁定书
平江县**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