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荣**、荣力加等与覃继来、覃*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原告荣**、荣力加诉被告覃**、覃*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原告荣力加、荣**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已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荣力加、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荣力加、荣**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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