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军诉被告赵**、李**、吴*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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