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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谢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12日,被告人谢某某伙同赵**(已起诉)等人到市委、市政府上访维权,在市委、市政府6号楼门前小花园,谢某某积极附和赵**等人呼喊口号,严重影响了6号楼的办公秩序。后在市委、市政府内南门附近,谢某某参与围堵打砸执勤车辆,造成执勤车辆豫QJQ316白色桑塔纳轿车被砸毁,执勤民警受伤。后经现场处置,被告人谢某某停留在市委、市政府院内不愿离开,严重影响了市委、市政府正常的办公秩序。经鉴定,车辆被损毁价值3339元。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谢某某及其同伙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频资料、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提请本院以该罪对谢某某予以惩处。

被告人谢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谢某某等人的行为应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定罪处罚;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又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某与赵**、朱**、肖*、罗*、王**、梁*、王*夏(几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均系河南**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天地惠城”小区业主,因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房,“天地惠城”业主多次到有关部门信访。

2013年初,赵**创立“天地惠城业主”QQ群,肖*、朱*超为该群管理员。2014年4月底5月初,赵**在“天地惠城”小区业主QQ群上发布通知,召集业主于同年5月12日8时到市委、市政府闹访。5月11日晚,赵**、肖*、罗*等人对次日闹访之事进行组织策划。次日8时许,得知上访信息的群众开始在市委、市政府前的“盘古园”公园聚集,后赵**、肖*等人带领数百名不明真相群众聚集市委、市政府南门,用横幅将南门西半幅道路阻断。并带领群众闯入市委、市政府院内,在6号楼前聚集。谢某某得知上访信息后于当日9时许赶到市委、市政府,伙同他人积极附和赵**在市委、市政府6号楼前喊口号,严重破坏了市委、市政府机关的工作秩序。后闹访群众不顾有关领导的解释、劝阻,又将“百花苑”宾馆东门堵死,并强行往“百花苑”宾馆大厅内冲,严重影响“百花苑”宾馆的营业秩序。

在此期间,当公安人员在市委、市政府院内南门附近依法传唤肖*时,肖*拒不配合,以警察打人为由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围堵执勤车辆,谢某某伙同赵**爬到执勤车辆车顶煽动群众,王**、朱**、王**等人围堵打砸执勤车辆,殴打执勤民警,且致执勤车辆豫QJQ316号白色桑塔纳轿车的玻璃被砸毁。经鉴定,车辆损毁价值3339元;执勤民警王**、王*损伤属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谢某某供述,她在“天地惠城”所购住房因开发商原因迟迟未予交房。2014年5月11日,她登陆“天地惠城业主”QQ群看到群公告业主于12日在“盘古园”集合后去市委、市政府上访。次日9时许,她直接随业主进入市委院内一办公楼前,有业主拉横幅堵住办公楼,致使楼内人员无法通行。她跟随一名女孩喊口号,要求见余书记、住新房。在市委南门,她见很多业主围着一辆白色轿车,有人高喊警察抓人了。她见车里有一位业主,遂不顾警察阻拦多次冲上前拍打车辆并趴到汽车引擎盖要求放人,后又直接爬到车顶上大喊大叫,大喊警察打人、找打人凶手之类的话,其他人跟着她起哄,有名胖女孩也爬到车顶。

2、共犯供述

(1)赵**供述,2013年初,她从“小C”处接手“天地惠城业主”QQ群成为群主,保管维权经费,肖*和朱*超为管理员。2014年5月初,她在群里发布5月12日维权公告,5月11日晚与罗*、肖*等人商量次日上访事宜。5月12日她到盘古园后,组织群众签到、拉横幅,带领大家在6号楼前喊口号。肖*被抓后,她一再阻拦警察将肖*带走。在拦车期间,她和一位大姐(即谢某某)直接坐在汽车顶。

⑵朱**、罗*、王**、肖*、梁*、王*夏供述,关于到市委、市政府闹访的起因及闹访经过,与赵**供述内容一致。另供述在“百花苑”得知肖*被执勤警察带到一辆白色轿车后,朱**、罗*、王**、梁*、王*夏等人不听劝阻对执勤车辆进行阻拦,赵**及另一位妇女(指谢某某)爬到汽车车顶,不让警察带走肖*,并高喊警察打人之类话。

3.证人证言

(1)王*兵证言,证明5月12日“天地惠城”业主约一二百人在6号楼前举着横幅,准备进6号楼,保安把门锁上,他们就举着横幅、喊口号,期间负责城建的景副秘书长劝阻群众遭到拒绝。约四十分钟后,在部分人员的煽动下,群众喊着口号到“百花苑”。上访群众的行为使6号楼处于瘫痪状态,其他几个楼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2)朱**、刘**(二人系市委、市政府6号楼保安室保安)证言,证明案发当日“天地惠城”上访群众不听劝阻在6号楼前打横幅、喊口号。上访群众的行为使6号楼的办公处于瘫痪状态,附近的5号楼、2号楼和1号楼办公都受到影响。

⑶司某岭、黄*刚证言,二人系市政府保安。证明案发当日8时许,上访群众拉三条横幅涌上市委南门桥,将该出入口堵住,人员和车辆均不能正常出入。约一个小时后,市委南门伸缩门被群众推开,打着横幅到市委6号楼。在市委南门西侧出入口院内,群众围堵一辆白色轿车,称警察抓了业主,要求放人,有人用矿泉水瓶砸车,有一名披散着头发的妇女(指谢某某)爬到车前引擎盖上,一名胖女孩(指赵**)也爬到车顶大喊大叫,被围堵的车遭到损坏。上访一共持续三个多小时,影响了市政府的正常办公秩序。

⑷闫某证言,证明“天地惠城”小区因工程施工未完成,质检及消防部门未验收,本着安全交工为主,决定原定于4月30日交房延期。有关部门人员于4月29日下午在“天地惠城”项目部和业主代表面对面交流,及时通报工程进展,后在领导小组监督下,“天地惠城”项目部赔付了部分业主2014年4月30日之前的违约金。

5月9号,他们得知“天地惠城”业主准备5月12日维权信息后,多次与业主召开见面会,但有人在“天地惠城”业主QQ群鼓动大家坚持上访。

⑸于某鹏证言,证明他是“天地惠城”业主,另建一个“天地惠城交流群”。开发商原定于4月30日交房,因消防和电梯未验收而推迟,后房管局、开发商、质监站有关人员多次召集业主召开会议,说明未交房原因。经协商,开发商支付了违约金。

⑹李*证言,证明“天地惠城”小区因电梯、消防未验收决定延期交房,5月9日召开业主代表会,通报工程进度,对于业主提出的交房时间及支付违约金问题,施工方给予明确答复,对于急于装修的人可以先领取钥匙,工程会尽快验收、尽快交工,违约金按合同支付,业主可以登记领取,参加业主表示满意。

4.鉴定意见

(1)驿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损坏物品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2013年5月12日在市委、市政府南门被损坏的汽车玻璃等价值3339元。

(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东高分局民警王**、王*之损伤属轻微伤、褚*之损伤显著轻微,不构成轻微伤。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天地惠城业主”QQ群聊天截图,证明“天地惠城”业主商量5月12日去市委、市政府上访的事实。

(2)5月12日驻**市委南门视频、办公区监控视频,证明“天地惠城”业主于5月12日在市委、市政府拉横幅、喊口号及谢某某、赵**站立在一辆白色汽车车顶等活动情况。

(3)视频截图,证明2014年5月12日上访群众在市委、市政府现场活动情况。

6、物证照片,证明2014年5月12日在市委、市政府执勤民警驾驶的公务车辆被群众围堵打砸及执勤民警受伤情况。

7、书证

⑴“天地惠城”小区工程进度情况汇报、告广大业主书、关于“天地惠城”小区延期交房问题信访件的处理情况汇报、延期交房的调查处理情况,证明“天地惠城”小区因电梯和消防验收未完成,原定2014年4月30日的交房无法完成,河南**限公司公开承诺交房时兑现延期违约金。4月29日下午,相关领导与业主代表面对面交流,承诺先期支付违约金。

(2)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5月12日“天地惠城”上访群众的行为严重干扰市直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

“百花苑”租赁经营单位证明,“天地惠城上”访打横幅围堵市委“百花苑”东大门,约半小时之久,严重影响宾馆经营管理。

⑶情况说明,证明张*(谢某某爱人)系天地惠城业主。

⑷东高分局民警王*、王*柱、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案发当日“天地惠城”业主不听领导劝告,从市委南门桥头拉横幅冲入市委院内6号楼门前喊口号,聚众冲击“百花苑”宾馆要求见省巡视组,在听到有业主被打的呼喊后,上访群众围堵打砸民警执勤车辆,造成车辆及执勤民警受伤的事实。

8、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谢某某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作为“天地惠城”业主,在开发商违约未能如期交房的情况下,不依照法律程序主张权利,目无法律,在他人的纠集下与数百人在市委院内非法聚集喊口号、拉横幅,阻拦、打砸执勤车辆和民警,严重扰乱了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谢某某的犯罪事实成立,予以支持,但指控罪名有误,予以纠正。被告人谢某某未参与犯罪前期的组织、筹划,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其系初犯、偶犯,当庭悔罪,且该案事出有因,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所在社区愿意对其进行矫正,对其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适用缓刑。谢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谢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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