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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2015-207王**、涂绪全故伤判决书

审理经过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公诉刑诉(2015)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涂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明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涂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涂某某系中交二航局青荣城际铁路工程施工指挥部(以下简称城铁)第二项目部工程负责人,该部在莱阳市山前店镇的马耳山村修建铁路时,因果树污染赔偿款等问题与该村村民产生矛盾,村民遂采取堵路的方式索要赔偿款。被告人王某某、涂某某为不延误工期,于2014年3月22日8时许,组织上百名工人持木棍,身着统一迷彩服,至马耳山大桥便道上挪走村民堵路的石头,为此与阻拦的村民发生厮打,村民刘**头部被击打数下,致其脑震荡。后被告人涂某某、王某某又组织城铁工人到莱阳**有限公司门口,欲找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该村党支部书记刘**理论此事,因刘**不在,其妻子吕某某和哥哥刘**便让城铁工人把堵门的车辆开走,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并厮打,城铁工人持木棍击打刘**右胳膊数下,致其右前臂骨折。经法医鉴定,刘**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刘**头部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民事赔偿部分,中交二航局青荣城际铁路工程施工指挥部第二项目部代替被告人王某某、涂某某与被害人刘**、刘*某自行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刘**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赔偿了被害人刘*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涂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刘**的陈述;证人刘**、吕某某、王*某、陈某某、卢某某、李*、陈**、张某某、向某某、黄某某、胡某某、王*、方*某、方*明证言;出警情况说明及接警记录、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赔偿协议书、收到条及谅解协议书;辨认笔录;(**(刑)鉴(伤)字(2014)093号法医学人体损失程度鉴定书、(**(刑)鉴(伤)字(2014)113号法医学人体损失程度鉴定书;视频资料;被告人王*某、涂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涂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涂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本院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涂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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