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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以六检公诉刑诉(2015)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被告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赵**驾驶贵BD3150号轻型自卸货车,由中寨方向沿中西公路往西嘎方向行驶,11时25分许行至中西公路3km﹢0m(杨某某家门口)处,因后车门未关闭,致使后车门向左打开撞击对向行驶的杨**驾驶的贵B66441号普通摩托车(后载有林某某、李**、田某某)肇事,造成杨**及乘车人林某某、李**、田某某受伤,杨**、林某某、李**经六枝特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六枝特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杨**、林某某、李**之伤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六枝特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负事故主要责任,杨**负事故次要责任,乘车人林某某、李**、田某某无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信息、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疾病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遗体火化证明书、交通事故协议及收条、户口注销证明、售车协议、出院记录、提取笔录、六枝特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情况说明、六枝特区宏图加油站的情况说明,证人柏*、李**、王*、胡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赵**的供述及辩解,贵州师范大学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六枝特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书、六盘水宏运达交通事故机动车安全性能检测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六枝特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视听资料六枝特区宏图加油站的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三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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