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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田**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岳国土资法监字(2014)Y27号《限期腾地决定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为由,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供下列执行根据:一、岳国土资法监字(2014)Y27号《限期腾地决定书》。二、限期腾地催告书。请求本院予以强制执行下列内容: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田**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拆迁腾地。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传唤执行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7月3日和2015年7月15日在本院第六法庭当庭公开举行了执行听证,就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根据的合法性等内容进行了审查。查明:被执行人田**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在岳阳市云溪区道仁矶镇滨江村道仁矶组,在岳阳市云溪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富润油库)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内,岳阳市云溪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富润油库)项目建设用地经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12年3月22日批准。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于2010年6月28日发布《预征地公告》,于2012年4月7日发布《征地公告》,于2012年5月24日发布《征(转)用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依据公告的内容,征拆机关对被执行人田**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了清点及丈量,并按公告补偿的标准进行了补偿和还建安置,但被执行人田**未自行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拆除。2014年12月1日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国土资源局送达岳国土资法监字(2014)Y27号《限期腾地告知书》,并告知了被执行人田**相应的权利。2014年12月15日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国土资源局送达岳国土资法监字(2014)Y27号《限期腾地决定书》,并告知被执行人田**的复议和诉讼权利。被执行人田**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复议和起诉。2015年3月16日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国土资源局送达岳国土资腾催字(2015)Y1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国土资源局的岳国土资法监字(2014)Y27号《限期腾地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岳国土资法监字(2014)Y27号《限期腾地决定书》所确定的对被执行人田**房屋及附属设施拆迁腾地的法律义务。

二、本案交由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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