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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东莞**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谢**的诉状材料,起诉人诉称,由于东莞**理局(以下简称u0026amp;ldquo;市房管局u0026amp;rdquo;)没有履行职责现场考察,导致东莞市南城区华凯广场XXXX商铺及众多业主帮助分摊了钻石世家所在商铺的面积,造成其损失。起诉人现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市房管局不作为;2、撤销市房管局作出的东房信(2014)32号《关于南城区华凯广场XXXX商铺问题的回复》。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起诉人谢**向市房管局的来信,起诉人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要求市房管局对不作为和渎职行为进行纠正的函》,起诉人向市房管局的请求是u0026amp;ldquo;请求贵局纠正行政渎职和不作为行为,重新核定C2-108的建筑面积并更改房产证的相关数据u0026amp;rdquo;。市房管局对此作出的东**(2014)32号《关于南城区华凯广场XXXX商铺问题的回复》为u0026amp;ldquo;2014年8月26日的来信收悉。关于南城区华凯广场XXXX商铺问题,已经有法院判决。2013年东莞**民法院的行政裁定书书号为(2013)东中法行终字第66号,2014年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的行政赔偿判决书号为(2014)东一法行初字第37号,请按照法院的判决执行。u0026amp;rdquo;而根据本院调取的本院(2013)东一法行初字第40号原告谢**诉被**管局、第三人东莞市**造有限公司行政登记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及东莞**民法院对于该案作出的(2013)东中法行终字第66号《行政裁定书》,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是:1、依法撤销市房管局作出的东莞市南城华凯广场XXXX铺的房产证,重新测量和计算东莞市南城华凯广场XXXX铺分摊面积并进行重新登记;2、本案诉讼费用由市房管局承担。在上述案件中,法院查明起诉人于2012年曾向市房管局提交名为《关于要求东莞**管理局重新测绘和计量华凯广场C2-108分摊面积并进行登记变更的报告》。市房管局作出了东**(2012)28号《关于南城区华凯广场C2-108房屋分摊面积问题的答复》。故起诉人于2012年向东**管局提出的申请、本院(2013)东一法行初字第40号案件、东莞**民法院(2013)东中法行终字第66号案件及本案其向市房管局的来信,起诉人的请求均是要求市房管局对东莞市南城区华凯广场XXXX商铺的分摊面积进行重新核算和更改房产证的相关数据的事项。本案中起诉人请求撤销市房管局作出的东**(2014)32号《关于南城区华凯广场XXXX商铺问题的回复》为市房管局驳回起诉人对房产登记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u0026amp;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u0026amp;hellip;u0026amp;hellip;(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u0026amp;hellip;u0026amp;hellip;u0026amp;rdquo;的规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谢**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东莞**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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