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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北县人民政府与浦北县大成**街小组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浦北县**民委员会大成街小组诉被告浦北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浦北县**民委员会大成街小组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浦北县**民委员会大成街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浦**村民委员会大成街小组负担,由本院退回25元给原告浦**村民委员会大成街小组。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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