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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与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资源行政管理-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庞**因与被上诉人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处理一案,不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5)港北行初字第23号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庞**的诉讼请求涉及多个不同的行政行为,合议庭多次告知庞**,就诉的内容可以保留其中一个行政行为,其他另行起诉,但其仍坚持要求法院一案处理多个行政行为。因在同一个案件中对多个不同的行政行为进行评判缺乏法律依据,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庞**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庞**上诉称,上诉人起诉撤销的几个行政行为都是涉及上诉人退休的行政行为,不属于多个不同的行政行为,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在行政诉讼中一起行政案件只能起诉一个行政行为。本案中,上诉人诉请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关于办理庞**同志退休的通知》和《关于停发市二轻联社庞**同志工资的函》两个行政行为,虽经一审法院释明,其仍坚持同案起诉,其起诉属诉讼请求不明确具体,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另外,上诉人诉请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关于庞**同志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该行为对上诉人不具有强制力,对其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裁定驳回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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