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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巫溪县峰灵镇人民政府,巫溪**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农村承包经营户诉被告巫溪县峰灵镇人民政府,被告**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农村承包经营户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农村承包经营户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农村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农村承包经营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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