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蔡**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渝涪综执(土)罚字(2015)第17号第二项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自愿撤回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涪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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