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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与重庆市**涪陵区分局工商行政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万*诉重庆市**涪陵区分局其他一案,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收到原告万*寄送的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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