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华诉被告武隆县火炉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理一案中,被告自行撤销了被诉行政行为。原告认为本案无需再诉讼,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武隆县火炉镇人民政府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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