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西盟县森林公安局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波艾某某罚款39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西盟县森林公安局于2015年8月19日以该案正处于诉讼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行政机关发现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错误,该错误行为的存在是法律法规所允许,应当允许自行纠正。申请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行性或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西盟县森林公安局撤回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