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被告来凤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撤销了被诉行政行为,原告张**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