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申请周**非法占地建房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0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对周**非法占地建房一案于2015年04月21日作出的霍国土资监决(2015)041号行政决定,即对被执行人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770平方米集体土地;2、限十五日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770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本院于2015年10月0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霍国土资监决(2015)04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合议庭认为,被执行人周**未经批准占地建房,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得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霍国土资监决(2015)041号行政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霍国土资监决(2015)041号行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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