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温岭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土资罚(2015)第9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温土资罚(2015)第93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1、责令被执行人退还在箬横镇坭屋村地方非法占用2745㎡的土地;2、拆除被执行人在上述非法占用2745㎡土地上建造的文化广场及绿化等其他设施;3、罚款68625元(已履行)。2015年6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决定1-2项。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上述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温土资罚(2015)第93号行政处罚决定内容1-2项,准予强制执行,由温岭市箬横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