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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天柱县**民委员会等土地承包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7月29日,本院收到杨**的起诉状,起诉人认为兰田**委员会擅自将起诉人父亲杨**承包地兰田枫树脚(地名)的0.16亩、0.08亩、0.24亩的三块田登记给杨**是错误的,要求撤销兰田**委员会的错误决定。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起诉天柱县**民委员会擅自将其父亲杨**承包枫树脚(地名)的三块田登记给杨**是错误的,要求撤销兰田**委员会的错误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u0026amp;ldquo;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u0026amp;rdquo;。该案被起诉人兰田**委员会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被告主体不适格。另外起诉人与第三人杨**的土地承包纠纷,不属于行政受案范围。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杨**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黔**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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