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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管理局与林*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已经生效的临市监处(2015)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临市监处(2015)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执行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临市监处(2015)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所第二项确定的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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