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被告武穴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陈**诉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雅安市**道办事处行政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临海**管理局与林*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霍邱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申请周**非法占地建房一案执行裁定书
西盟县森林公安局申请强制执行波*某某罚款一审行政裁定书
温岭**源局与温岭市**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张**不服来凤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20号行政裁定书
赤壁**业公司与赤壁市卫计局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广安市广安区教育科技体育局行政其他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麻**保局申请执行麻城市欢乐汇量贩歌厅环境噪音污染一案非诉审查裁定书
北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广西腾**限公司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