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武穴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不服被告武穴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