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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滦县**限公司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滦县**限公司拖欠郝云星等工人工资一案中,2015年3月6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滦人社劳监处字(2015)第001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被执行人滦县**限公司支付郝云星等工人工资。被执行人滦县**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滦人社劳监处字(2015)第001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只有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并没有被申请执行人提供及认可的相关证据材料,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滦人社劳监处字(2015)第001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不予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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