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贾**因不服沧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22日作出的沧政复不受字(2014)088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于2015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贾**以认可其申请复议的土地使用证已经超过20年的时效为由,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以认可其申请复议的土地使用证已经超过20年的时效为由,申请撤诉,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