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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宁**划局、宁波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不服宁波市规划局规划政府信息公开及被告宁波市人民政府规划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一案,于2015年10月14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10月19日向两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4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周**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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