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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经**理委员会与郑**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温州经**理委员会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温开环罚字(2014)107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郑**缴纳加处罚款人民币38000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温州经**理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温开环罚字(2014)107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4年12月26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郑**停止生产,并于2015年1月10日前缴纳罚款。2015年4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缴纳罚款的内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经**理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的温开环罚字(2014)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缴纳加处罚款人民币38000元的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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