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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卫医罚(2014)9号卫生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认定被执行人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对其作出没收非法所得600元并处罚款4000元的决定。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武卫医罚(2014)9号卫生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征收决定已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武卫医罚(2014)9号卫生行政处罚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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