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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县国土资源局与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土资罚(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被执行人陆**破坏耕地,对其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691平方米村集体土地给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拆除建(构)筑物,清理堆积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45905元的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陆**破坏耕地的违法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武土资罚(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处罚决定已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武**(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第一、二项处罚内容由王**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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