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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管理局与何**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武义**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市监行处字(2014)第59号工商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被执行人何**涉嫌无照经营一案,对其作出罚款20000元的决定。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何**于2015年2月12日收到武市监行处字(2014)第59号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现该处罚决定的起诉期限尚未届满也即该处罚决定未具备强制执行效力。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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