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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与义乌**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傅**诉被告义乌市农业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9月7日向被告义乌市农业林业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傅**,被告义乌市农业林业局的出庭负责人朱**、委托代理人陈**、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义乌市农业林业局于2015年5月7日对原告傅**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201500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其内容如下:傅**:本机关于2015年4月16日收到你“公开由义乌市农业局审计,义农审[2011]3号,审计档案复印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由于本机关无法按照你对申请获取信息的内容描述确定相应的政府信息,故要求你补正相关申请内容。2015年5月4日,你作了“补证说明”,但从内容看是未作补正。经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答复如下:由于你要获取的信息内容描述不明确具体又未作补正,本机关无法确定相应的政府信息。你可另行提起描述具体明确信息内容的申请。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向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义乌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6月29日进行了听证审理,于2015年7月7日作出行政复议延长审理期限通知书并邮寄送达给原告。2015年8月6日,义乌市人民政府作出义政复决字[2015]第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义乌市农业局作出的编号为201500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2015年8月24日,被告作出编号201500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如下:村民代表的监督权是对村务而言。公民的知情权并非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理由。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理由是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你以公民知情权的理由申请公开审计档案,尚不能合理说明申请公开审计档案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审计档案包括结论类文件材料、证明类文件材料、立项类文件材料和备查类文件材料等多项内容,分别存在依法可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情形。下傅村村财务收支情况审计档案的结论类文件材料(义农审[2011]3号审计报告),已应你的申请随2014年11月7日义农[2014]13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给你,该案其它材料如确属你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请你说明理由并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重新提出具体明确的申请内容。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义乌市农业林业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事实证据:1、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份。2、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一份。3、补正说明二份。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一份(2015004号)。5、行政复议决定书一份。证据1-5共同证明傅**2015年4月15日以“履行一个下傅村村民代表的监督权,公民的知情权”为由要求被告公开“义农审[2011]3号审计档案复印件”,被告答复虽被行政复议决定责令重新作出答复,但证据确凿,程序合法。6、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15006号一份。7、邮寄凭证一份六页。(其中三页寄件人存原件,另三页是查询跟踪单是复印件)。(补证告知书邮寄凭证和查询跟踪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15006邮寄凭证和查询跟踪单、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15004邮寄凭证和查询跟踪单)证据6-7共同证明被告重新答复,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原告诉称

原告傅**诉称:由于义乌市**村财务混乱,原告多次向上级部门反应。义**业局派楼丽*、吴**到江东街道调查,也开了协调会,受理审计。所以,在审计前,申请人就提出,必需将下**在银行的对账单公开才能审计,农业局楼丽*、吴**没有否认。所以江东街道工作人员就叫我们签字,农业局于2010年7月21日受理了下傅村的审计,并签下了义乌市农村财务审计委托书。农业局在审计期间并没有与我们沟通,于2011年5月11日出据了义农审【2011】3号审计报告,但没有将审计报告复印提供给原告。原告在过了好长时间,才在村老年协会里看到,并向江**办事处要一份复印件,看了里面的内容。于是原告多次向农业局及上级部门反映,都没有结果。原告于2014年6月23日向被告发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由义**业局审计的义农审【2011】3号审计报告的审计程序。并提供与原件相符的审计报告的申请书。义**业局于2014年7月4日答复,拒绝提供。原告向义乌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义乌市人民政府开了听证会,于2014年10月23日做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义**业局于2014年7月4日做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14】18号,责令被告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的15个工作日内重新做出答复。义**业局于2014年10月28日收到义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后,重新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编号:【2014】136号),并送上了义乌市农业审计报告复印件和审计简易程序表。原告收到了审计程序表,于2015年4月15日向被告申请【公开由义**业局审计,(义农审[2011]3号)审计报告中审计档案复印件】。但被告收到后以描述不清,要求补正。原告于2014年5月3日邮寄了补正说明,并告知了申请的信息是在被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义农字【2014】136号)中的第八项。但被告收到后于2015年5月7日做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说原告的信息描述不清又未补正,无法确定为由,拒不提供。为此,原告于2015年5月12日提起行政复议,义乌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15日发出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义政复立字2015第46号】,也于2015年6月19日发了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义政复听字2015第46-1号】,听证时间2015年6月29日,于2015年7月7日出据行政复议延长审理期限通知书,于2015年8月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义**业局2015年5月7日作出的编号为201500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的15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义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是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还是拒绝公开。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法。依据《公务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涉案信息由被告制作并保存。但被告拒不提供,严重违返了《公务员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基于此,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15006号】。2、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答复。3、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起诉合法有效。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发出申请的事实。3、政府信息公开补正告知书一份二张。证明原告收到被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的事实。4、补正说明一份。证明原告收到后补正事实。5、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一份。证明被告违法答复的事实。6、行政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一份。证明义乌市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事实。7、义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一份。证明义乌市人民政府开过行政复议听证的事实。8、义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延长审理期限通知书一份。证明义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申请延长审理的事实。9、行政复议决定书一份。证明义乌市人民政府做出合法的行政决定的事实。10、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一份。证明被告做出违法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义乌市农业林业局辩称:2015年4月15日傅**要求本局公开义农审[2011]3号审计档案复印件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2015年8月6日义乌市人民政府作出义政复决字[2015]第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本局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同月24日本局以编号201500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给傅**重新作出答复。该答复没有“直接概括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不明确”,而是明确说明了傅**申请内容不明确的理由,并且告知傅**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重新提出具体明确的申请内容。答辩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程序合法。我国《审计法》第三十六条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都只规定审计结果可以公开,没规定审计档案允许公开。对于执行审计业务取得的资料、形成的审计记录和掌握的相关情况,是审计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审计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只是作出审计结果的证据材料,行政机关可以将审计结果作为行政管理依据,但不是将审计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作为行政管理依据。证据材料只有证明事实的证明力,没有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法律效力。国办发[2010]5号《国**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第二条规定:“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内部文件和资料“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可以不予公开。”傅**以“履行一个下傅村村民代表的监督权,公民的知情权”为由,申请公开义农审[2011]3号审计档案复印件,其理由不是本人生产、生活、科研“三需要”的法定理由。对法定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有知情权,对依法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公民不享有知情权。法定可以公开的审计结果,傅**已经在2014年11月取得,这次傅**是重复复印审计结果呢,还是复印某项具体材料,或者要求复印全部案卷材料?可见,申请内容显然不明确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可依才可为。公民个人查阅、复印审计档案,目前无法可依。按照《浙江省审计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审计档案材料“不得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目的”,而且“未经审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对外提供或者披露”。国家审计署和国**案局联合发文的《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又规定:“借阅审计档案,仅限定在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关以外的单位有特殊需要查阅、复制审计档案,……须经审计档案所属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结合以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公民个人不能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申请复制审计档案案卷材料。

本院查明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6、7、8、9客观真实,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5、10只能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不能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被告义乌市农业林业局提供的证据均客观真实,本院对其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5日,原告傅**向被告义乌市农业林业局申请公开“由义乌市农业局审计,义农审[2011]3号审计档案复印件,用途为履行一个下傅村村民代表的监督权,公民的知情权”,被告于同日收到上述材料。2015年4月29日被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答复如下:傅**:对于你要求获取的“公开由义乌市农业局审计,义农审[2011]3号,审计档案复印件”的信息,经审查,本机关无法按照你对申请获取信息的内容描述确定相应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请你在收到本告知书15日之内补正相关申请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自本机关发出本告知书之日起至收到你补正申请之日止的期间,不计入本机关作出答复的期限。2015年5月3日,原告作出补正说明,载明“是依据义农字[2014]13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第五项和审计法中的有关规定申请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明确“是依据义农字[2014]13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第八项(整理审计档案,填写审计工作登记表,办理账册凭证交还手续)”。2015年5月7日被告作出201500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其内容如下:傅**:本机关于2015年4月16日收到你“公开由义乌市农业局审计,义农审[2011]3号,审计档案复印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由于本机关无法按照你对申请获取信息的内容描述确定相应的政府信息,故要求你补正相关申请内容。2015年5月4日,你作出了“补证说明”,但从内容看是未作补正。经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答复如下:由于你要获取的信息内容描述不明确具体又未作补正,本机关无法确定相应的政府信息。你可另行提起描述具体明确信息内容的申请。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义乌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6月29日进行了听证审理,于2015年7月7日作出行政复议延长审理期限通知书并邮寄送达给原告。2015年8月6日,义乌市人民政府作出义政复决字[2015]第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义乌市农业局作出的编号为201500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其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2015年8月24日,被告作出编号201500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如下:村民代表的监督权是对村务而言。公民的知情权并非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理由。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理由是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你以公民知情权的理由申请公开审计档案,尚不能合理说明申请公开审计档案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审计档案包括结论类文件材料、证明类文件材料、立项类文件材料和备查类文件材料等多项内容,分别存在依法可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情形。下傅村村财务收支情况审计档案的结论类文件材料(义农审[2011]3号审计报告),已应你的申请随2014年11月7日义农字[2014]13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给你,该案其它材料如确属你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请你说明理由并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重新提出具体明确的申请内容。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向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答复被告于2015年8月25日邮寄送达给原告。原告不服,起诉至法院。

另查明,根据《义乌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相关规定,组建市农业林业局。将市委市政府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的职责、市农业局的职责和市林业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农业林业局。根据《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合并或者职能调整的,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负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应当予以提供,根据《**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原告明确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用途为行使村民代表的监督权,本院认为,公民的监督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特殊需要范畴。因此涉案政府信息与原告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其次,根据《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计机关以外的单位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复制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经审计档案所属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审批,重大审计事项的档案须经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综上,被告据此作出的答复,并无不当。而原告不能合理说明其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傅**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50元,具体数额由金华**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户名:金华**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汇入帐号1903,开户银行:中国**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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