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复议一案,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按照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王**与安徽省公安厅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蚌埠市**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马**与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徐某某与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不服安徽省公安厅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合肥**理局与胡**执行裁定书
李*与宣城**划局、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张**与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复议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