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与芜湖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资源行政管理行政复议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金**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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