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金**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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