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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李**等与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李**、樊**、樊**(以下简称李**等4人)因诉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济南**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的(2015)济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5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上诉人李**等4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李**、樊**、樊**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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