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与付加安行政非诉执行无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付加安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1月13日以被执行人未经批准,于2014年10月擅自占用西关居建设用地1260平方米建车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作出了济阳国土监处字(2014)第Z13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是:1、责令付**退还非法占用的西关居建设用地1260平方米;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3、并对付**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处以18900元的罚款。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上述第1、3项处罚内容。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阳国土监处字(2014)第Z13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1月13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3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2014)第Z139号《济阳县国土资源局催告书》,被执行人仍未完全履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又不起诉,也未履行,被执行人经催告,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济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阳国土监处字(2014)第Z139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3项内容。

二、限被执行人付加安在没收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处置后,立即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济**委员会。

三、限被执行人付加安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罚款18900元。

四、上述裁定事项,逾期不履行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其中退还土地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济阳**办事处组织实施。

执行费18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