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沾化卫生局与李**卫生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沾化县卫生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卫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以被申请执行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中医的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为由,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立即停止一切诊疗活动;2、处以罚款6000元。被申请执行人既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沾**生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沾**生局作出的沾卫监(医)罚字(2012)年第

022号卫生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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