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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杨**等与河南**护厅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等八人不服被告河南**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环境行政批复,向郑州**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14年6月17日受理此案。2014年6月23日,原告向郑州**民法院提出异地管辖申请,郑州**民法院于2014年6月25日向郑州**民法院提出指定管辖的请示报告,郑州**民法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4)郑**字第4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该案由我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8月7日受理后,于2014年8月1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国网**力公司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国网**力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金**、孙*及八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省环保厅的委托代理人燕**、李**,第三人国网**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管晓*、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保厅于2009年10月23日作出豫*审(2009)357号文件,即《关于二??九年郑州市红旗等十三项220KV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该批复的主要内容为:河**力公司:你公司报送的由河南恩**限公司编制的《二??九年郑州市红旗等十三项220KV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郑州**护局《关于二??九年郑州市红旗等十三项220KV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和河南**评估中心技术《关于二??九年郑州市红旗等十三项220KV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豫*评估书(2009)35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项目建设内容和总体要求:1、220KV红旗输变电工程:新建220KV红旗变电站,站址位于郑州市文博西路与金基路东南侧,现为农田;建设主变容量324OMVA,220KV出线2回,110kV出线10回,全户内布置,占地面积7.59亩;建设红旗变-姜寨变220KV线路工程,线路长度6.55公里,全电缆敷设;总投资44556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3.5万元,占总投资的0.16%……该项目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主要污染因子能够达到相应标准要求。变电站和线路选址、选线避让了重要通讯及军事设施、矿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脆弱区、森林公园和文物保护区等特殊敏感点。因此,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二、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I、项目建设中应认真按照《报告书》和本批复的要求,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得到落实。2、加强施工期间的环境管理,落实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尽量减少土地占用和对植被的破坏。施工垃圾、弃渣和污水应集中、妥善处置;要采取洒水、隔离等措施,防止扬尘、噪声污染环境;夜间使用高噪声设备施工时,应取得当地环保部门的许可。项目建成后,应及时恢复临时占地的植被和使用功能,防止水土流失。3、室外建设的变电站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和周围居民区达到相应标准要求,防止噪声扰民;设置雨、污水分流系统,建设污水收集、处理装置,污水经处理后用于站区绿化,不外排;如需外排,应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后方可外排;建设事故集油池,变压器换油或发生事故时产生的废油及含油废水应交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不得擅自处置。4、送电线路与公路、铁路、电力线交叉跨越时应按规范要求留有足够的净空距离;变电站和线路塔基征用土地和砍伐林木时,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线路穿越林地时,应采用较小塔型、高塔跨越方式并选择影响最小的区域通过,减少占地和林木砍伐,防止破坏生态环境和景观。5、认真落实拆迁资金和拆迁计划。线路在邻近城镇及村庄住宅地区应采取合理避让及增加杆塔高度和缩短档距等措施。凡工频电场、磁场和无线电干扰超过标准的区域内的居民住宅应进行搬迁,并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居民安置和补偿工作。确保拆迁对象的利益不受损害。三、建设及运营单位应建立环保管理和监测制度,确保各项污染因子达到标准要求;制定详细的风险事故应急预案及事故处理指挥领导机构,以便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发生事故时及时得到妥善处理。四、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施工期应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工程竣工后,按规定程序向我厅申请试运行和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工程中分期建设的项目,可分期申请验收。五、我厅委托郑**保局和河南省**技术中心负责项目施工和运营期的环境监察、监理工作。六、本批复有效期五年。本项目自批复之日起五年后开工建设的,应报我厅重新审核。本批复生效后,建设项目的工艺、规模等发生变化时,应重新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我厅审批。

被告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群众反映红旗变电站相关问题调查情况的报告,用以证明红旗变电站周边小区居民对本案的建设项目是明知的,原告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2、河南恩**限公司编制的《二??九年郑州市红旗等十三项220KV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3、2009年9月28日郑**保局作出的《关于二??九年郑州市红旗等十三项220KV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4、2009年10月12日的网络截图,用以证明被告于2009年10月12受理本案争议项目的审批申请并在网站予以公示;5、2009年10月18日河南**评估中心出具的《关于<二??九年郑州市红旗等十三项220KV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6、2009年10月23日被告作出的《关于二??九年郑州市红旗等十三项220KV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6、2009年11月3日的网络截图,用以证明被告在网站公示审批结果,证明被告的审批行为合法;

被告提供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4、国**总局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5、国**总局颁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6、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河南省建设项目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7、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电网建设的意见(豫政办(2006)40号);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9、《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1、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环境行政复议办法》;用以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据。

原告诉称

原告金**等八人诉称:原告均系郑州市红旗变电站项目周边小区的居民,原告所居住小区距离将建造的红旗变电站仅一墙之隔,零距离修建大型变电站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到我们的生活。原告在2014年5月8日旁听王**、龙**等39人诉郑州市城乡规划局一案时得知《关于二??九年郑州市红旗等十三项220KV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是郑州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用地规划的主要依据。被告**保护厅在作出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过程中,对环评报告中的多处漏洞审查不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损害了建设项目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该批复依据的环评报告存在以下重大问题:1、变电站四周是居民繁华区域,但上述环评报告中多次提及此处为市郊的红旗变电站,站址为农田。2、红旗变电站是3台主变压器,不仅容量大,还增加了1台主变压器,产生的噪音值将会倍增,预测噪声污染评价指标使用2类标准进行评价与实际不符。3、对公众参与环评造假。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没有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综上,被告2009年10月23日作出的《关于二??九年郑州市红旗等十三项220KV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中220KV红旗变电站工程的批复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现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2009年10月23日作出的《关于二??九年郑州市红旗等十三项220KV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中220KV红旗变电站工程的批复。

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郑**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2、郑**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3、郑**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4、郑**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5、郑**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6、郑**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7、郑**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8、郑**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9、原告金**、杨**、孙*、李**、张**、秦**、朱**、王**的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证据用以证明原告与诉争的项目之间是相邻关系。10、2014年10月8日朱**出具的证明;11、袁**出具的证言;12、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被告辩称

被告省环保厅辩称:一、原告应该依法先提起行政复议,经行政复议后再提起行政诉讼。二、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告与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被告的行为没有侵犯其合法权益。三、原告的诉请超过了诉讼时效。被告作出批复的时间是2009年10月23日,距原告提起诉讼已经相距5年,被告在报纸、网站和现场张贴布告进行了公示。多年来该项目周围居民多次进行信访、提起行政复议、诉讼。被告和郑**保局、河南省、郑**力公司多次组织专家与群众沟通交流相关电磁辐射的知识。原告作为变电站周围的居民应该知道被告于2009年10月23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四、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对第三人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作出的《二??九年郑州市红旗等十三项220KV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组织专家进行了论证,进行了审查,于2009年10月23日作出批复,并进行了公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国网**力公司述称,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

第三人国网**力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豫政复决(2013)389-4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群众反映红旗变电站相关问题调查情况的报告;用以证明原告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3、编制日期为2010年5月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4、河南朗**限公司出具的河南**限公司英地花园、金域中央、漫城和花园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后评价。用以证明河南**限公司对建红旗变电站是知晓的。

经庭审质证,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的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本案原告对建设项目清楚,被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该证据中有关红旗变电站的项目没有公示,也没有召开座谈会,环境报告书第140页中显示发放了30份调查表,但记录的只有10人,河南**限公司是河**公司的子公司,评估会专家不是专家库的人员,选址应当避开居民区,对其他证据不发表意见;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审查意见的内容和证明目的有异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据4的真实性有异议;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河南**评估中心是被告的二级机构,在2009年10月18日提请关注的是尽量避开居民住宅区,2009年10月18日的评估报告不是依据国家**环办(2007)140号文件专项规划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作出的,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据7无法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法律依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明目的有异议,本案诉争的环境批复案件不属于复议前置案件。《环境行政复议办法》是内部文件,不能作为行政诉讼和复议的依据。被告在审批程序中没有进行公示,没有征求居民意见,没有召开专家论证会,被告行为违法。

第三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及法律依据均无异议。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9中原告只出具了一份身份证原件,房产证均系复印件,可以证明原告与被告2009年10月23日作出的环评批复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本案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证据10、11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证人应当出庭接受法庭的询问,袁**在证言中承认他曾经接受过调查且在调查表上签字,袁**隐瞒了的部分事实;证据12只是新闻报导,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第三人的质证意见如下:同意被告的意见。

对第三人的证据,原告的质证意见如下:证据1、2为复印件,不予质证。本案审理的是被告的环境批复是否合法的问题,证据3、4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真实性无法判断。

被告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综合以上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0,因原告朱**未到庭,不能证明系朱**本人书写,其真实性无法确定,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提供的证据11,因原告未提供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其真实性无法确定,本院不予采纳,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被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本院结合庭审质证意见综合予以采纳。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09年7月,河南恩**限公司接受对本案争议的红旗变电站工程等二十一项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委托。2009年7月4日,该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在河南商报上刊登《2009年度郑州市输变电项目信息公告》,本案争议的红旗变电站工程也在其中,该公告主要公示了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况、建设单位有关信息、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公众反馈意见的主要方式。同时,该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对该争议项目附近的部分居民以调查问卷的形式进行了公众意见调查。其中,参与公众意见调查的居民27人同意或有条件同意本案争议的红旗变电站工程的建设,2人不同意该项目建设,但未提出具体意见,未予采纳。该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委托环境监测单位对本案争议项目等工程进行现场环境监测。经监测,各敏感点处现状工频电磁场强度、无线电干扰强度、噪声监测结果均小于标准限值的要求。之后,该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将本案争议的红旗变电站项目等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在网络上公开发布。2009年9月22日,被告组织技术评估专家对报告书进行评审。专家组的意见是:“报告书编制规范、内容全面,有关的工程资料齐全,环境评价工作的重点适当,评价范围、环境保护目标、环境影响因子、评价标准选择正确,测量仪器符合要求,监测数据完整,预测方法正确,评价结论可信,公众参与工作认真,环保措施合理,该批工程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报告书经补充、修改完善后,同意上报审批。”2009年9月28日,郑**保局预审后作出《关于二??九年郑**红旗等十三项220KV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认为:“该报告书编制内容全面,重点突出,环境影响和风险事故评价结论可信,同意报省环保厅审批。”2009年10月12日,被告省环保厅受理了建设单位国网**力公司申请报批的2009年郑**红旗等十三项220KV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并在其网站进行受理公示。2009年10月18日,河南**评估中心作出《关于二??九年郑**红旗等十三项220KV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报告》,认为:“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评价在进行了项目建设地点方案比选,周围环境敏感点分布调查,工频磁场、工频电场和无线电干扰对环境的影响、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分析论证后,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报告书》对本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结论可信。”被告省环保厅于2009年10月23日作出豫环审(2009)357号文件,即《关于二??九年郑**红旗等十三项220KV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原告金**等八人在2014年5月8日旁听其他案件时得知被告所作的上述批复,认为该批复程序违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查明

另查明,原告金**等八人系本案争议的红旗变电站附近的居民。本案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单位河南恩**限公司拥有中华人**保护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证书编号为:国环评证乙字第2532号,评价范围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建材火电,输变电及广电通讯;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一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特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金**等八人系本案争议的红旗变电站附近的居民,原告金**等八人对被告所作的《关于二??九年郑州市红旗等十三项220KV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不服,有权依法提起诉讼。被告省环保厅及第三人国网**力公司认为原告不适格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现生效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案件需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案件,故对被告和第三人主张本案属于复议前置的案件,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金**等八人在被告作出《关于二??九年郑州市红旗等十三项220KV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后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已知晓该批复的内容。故对被告和第三人主张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采纳。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电网建设的意见》(豫政办(2006)40号)第二条的规定,被告省环保厅具有作出220KV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文件审批的职权。被告省环保厅受理了建设单位国网**力公司申请报批的2009年郑**红旗等十三项220KV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后,在综合审查工程项目内容及环评结论、专家评审意见、郑州**护局预审意见、公众参与意见等基础上,认为本案所涉工程主要污染因子能够达到相应标准要求,同意建设单位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该审批意见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原告诉讼要求撤销被告2009年10月23日作出的《关于二??九年郑**红旗等十三项220KV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中220KV红旗变电工程的批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金**、杨**、孙*、李**、张**、秦**、朱**、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金**、杨**、孙*、李**、张**、秦**、朱**、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二?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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