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不服被告洛阳市公安局2015年4月9日作出的洛*复驳字(2015)2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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