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罗**不服被告鹿邑县人民政府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鹿政土(2015)46号《关于鸣鹿办事处胡半截楼行政村胡半截楼村民组村民罗**与罗**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罗**以本案应先行政复议后行政诉讼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