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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鹿邑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处理决定一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罗**不服被告鹿邑县人民政府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鹿政土(2015)46号《关于鸣鹿办事处胡半截楼行政村胡半截楼村民组村民罗**与罗**土地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罗**以本案应先行政复议后行政诉讼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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